環境保護稅開征—環境監測、工業環保需求釋放
文章出處:煜凡發表時間:2018-1-5 16: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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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稅法》于2016年12月5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表決通過,并定于2018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這意味著實施確立長達38年的排污收費制落下帷幕,同時我國的稅法體系進一步完善,稅種增至19個。
環境保護稅簡介
應稅污染物是指環境保護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征收對象
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保稅的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不包括行政機關和自然人”。
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環保標準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
下列情形,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下列情形,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的;
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
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
文章來源:北極星環保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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